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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29 14:50:34 浏览: 【字体:

合政办〔2017〕138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农垦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22日    


加快推进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必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27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国土发〔2017〕2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我县内国有农场有三合口农场和珠光农场,土地主要分布在廉州镇、石康镇和石湾镇,土地总面积26707.1429亩,未登记发证面积779.7875亩(不含已发山界林权证和土地证)。按要求,到2017年底,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权籍调查545.85125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70%;完成确权登记467.8725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60%。对《山界林权证》范围内的国有农场土地同样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农场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镇政府、各有关部门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任务目标。同时要积极调处农场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尽量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应确尽确、应发尽发”。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场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登记成果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调处,通过确权登记,维护农场国有土地合法权益。

2.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农场国有土地管理现状,在已有工作基础及经济、技术条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场国有土地权籍测量方法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先易后难原则。按“先易后难、从点到面、全面铺开”原则开展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首先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场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发证,同时加大力度,依法调处农场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于解决的农场国有土地,应划定争议范围,不得扩大争议范围;无争议部分的土地要先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县国土局、各镇及农垦各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农垦国有土地发证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对接,按照先确权后登记的业务程序,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

 (一)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权籍调查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农垦各单位可以采取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但必须确保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并满足数据建库和立档等技术规范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已有成果资料,在全面清查农垦单位的权属状况和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农垦单位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地籍测绘成果应以满足登记发证要求为原则,优先采用解析法完成地籍测绘,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现势性较强的1:2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底图,采用图解法完成界址点测量上图,并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主要应包含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要素。对具备条件的,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房地一体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权籍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权籍调查成果公示的,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加快登记发证进度

对已完成权籍调查,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农垦单位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将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及材料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山界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三)加大争议调处力度

各镇、农垦各单位要对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争议的情况,建立权属争议统计台账。各镇要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让互利”的原则,加大争议土地调处工作力度。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有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插花地、飞地,可通过协商调整用地边界。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于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

农垦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五)建立统计上报制度

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季报制度。县国土局、财政局、农垦各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分别填报《北海市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附件2)中的相关事项,每季度末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要求,我县在完成调查摸底、发文部署等工作基础上,2017年至2018年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目标,部署相关工作。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县国土局、各镇、农垦各单位重点抓好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未登记发证的农场土地权籍调查面积545.85125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70%;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面积467.8725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60%。各要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单位于12月28日前2017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着力攻坚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

2018年主要任务是完成我县剩余部分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8年9月底前,我县要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未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率达到90% 以上。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

县国土局、各镇、农垦各单位要在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各单位系统总结本辖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成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工作协调机制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明晰土地权属关系,解决防止和减少土地纠纷、确保农垦管地用地开发土地合法权益、推进农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动农垦改革的重要举措。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林业、农垦等多方参与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调解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牵头,各镇、县财政局、农垦各单位配合,县政府负责部署督导和纠纷调处。其中,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加强对权籍调查工作的指导、协助政府做好调处权属争议和办理登记发证等工作。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工作补助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和材料初审工作;农垦负责筹措经费、充分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积极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对工作进度慢、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全县通报,对进度较快的,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各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

 (三)落实经费,确保工作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农垦国有农场统筹解决。土地办证财政补助资金属于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拨付)预算(资金)给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农垦局再按需要办证的土地面积定额奖补给国有农场,不足部分由各农场自行统筹解决。土地办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前期宣传费、培训费、土地权籍调查费、地籍调查费、土地测绘及相关影像等费用、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费用等。土地办证过程中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农场负责解决,工作经费中的车辆使用费、误餐费、误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作人员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北海市合浦县项目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发〔2016〕64号)执行。国有农场要结合实际,编列预算发放专项补助,并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与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四)加大宣传,强化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垦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和标准规范,积极组织开展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

 (五)及时报告,加强督促指导

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季报制度,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日常联系工作,并将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于12月28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庞锋,联系电话:13507897779,

邮箱:gxnkshk@126.com

 

附件:1. 2017年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目标任务分解表

2. 北海市合浦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表

 

 

 

 

 

 

 

 

公开方式:公开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