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合浦县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合浦县全面建立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责任部门及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合浦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要求
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主要条款法律法规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的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起草单位予以补充。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以合浦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合政规〔20XX〕XX号,以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合政办规〔20XX〕XX号。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由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官方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要求
县直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各管委会等(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合××(部门简称)规”作为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县法制办 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合法制规〔2017〕1 号”)。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统一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二)各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文代字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