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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6-17 08:53:47 浏览: 【字体:

合政办〔2017〕 39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浦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合浦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9

合浦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分级诊疗制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解决广大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北政办〔2016〕18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覆盖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以上含同等级的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分为: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含辖区一级公立或社会办医疗机构)。

  县级医疗机构:各类别二级医疗机构、专科医院。 

  三、目标任务

  2017 年初,全县正式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8年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以上医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以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2020 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合理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分级诊疗制度。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到201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 名以上全科医生,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居民 2 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到2018年,基本覆盖全部县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区域30%以上的乡镇;乡镇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到2018年,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 40%以上。

——上下联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要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到2018年,乡镇卫生院与二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机制

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以及一级手术、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二、三级手术和急诊、较复杂的重大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含区外);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

2.完善县乡医疗服务构架。积极发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推进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加强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通过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县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网络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县本级医院的职责功能,指导开展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院协议职责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乡镇卫生院的对口帮扶支援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职能。

3.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签约服务费用,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

  (三)规范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1.分级诊疗基本程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检查。病情需要转诊的,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顺序转诊。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县内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政策执行,待自治区出台相关分级诊疗政策后再执行。

  2.向上转诊程序。我县居民在本县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办理转诊手续,先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在县级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或其他符合上转条件的,需要转到上一级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向上转诊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转出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要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同级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基层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审批(备案)手续。

  3.向下转诊程序。在自治区、市级或县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在下转患者过程中,转出患者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患者住院期间所有诊疗信息、治疗重点及注意事项。接入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转出医疗机构治疗建议,为患者提供治疗必需药品和措施。

4.特殊情况办理程序。(1)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向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长住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2)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故超出医疗机构处理能力的,急危重症患者或120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并补办转诊证明。(3)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的患者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病情平稳后,上级医院可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4)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经居住地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可直接选择原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实施上下联动预约诊疗服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起,实施基层转诊、门诊预约和检查预约优先。积极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服务效率和就医感受。医疗联合体内应设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先预约。对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的疑难、危重患者,要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安排住院。

(五)加快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

加快居民健康卡建设进度,全面推进就医一卡通,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和分级诊疗转诊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跨地区、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确保转诊信息畅通。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鼓励二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

(六)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1.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DRGs)等支付方式试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方式。继续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

2.实施分级诊疗医保差异化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在遵循基本医保分级支付政策基础上,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强化报销政策杠杆作用,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实行对按规定转诊和未经转诊到县级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实行差别支付的办法,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对不按规定转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接转诊患者时,对未出示转诊证明仍坚持要求住院的非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将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发挥新农合对参合群众就医行为的引导作用,推进建立县域内分级诊疗模式。根据《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桂卫基层发〔2016〕14号)要求,到2018年,全面推行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其中使门诊病人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乡级医疗机构40%左右,村级医疗机构50%左右;住院病人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控制在50%左右,乡镇级40%左右。

(七)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进一步探索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医改办)

负责牵头统筹推进、督办本级分级诊疗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分级诊疗政策的措施和建议,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培训,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双向转诊程序和转诊条件进行转诊。建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考核标准。将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服务协议管理、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为不符合上转条件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及伪造材料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物价部门

负责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监管,重点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财政部门

负责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等投入,加强对全市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资金安全运行。

(六)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分级诊疗的政策宣传,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七)编办、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项工作。

(八)医保经办机构

负责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对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将各级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保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医保报付审核时重点审核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本方案进行首诊和转诊,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医疗机构

负责加强对医务人员开展双向转诊的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诊指征、程序和要求。上转患者时,要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介绍分级诊疗政策,告知患者转诊医保支付标准等,使患者知情同意并予以合作;下转患者时,应适时建议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下转原因,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理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7年启动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同步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医改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督导和考核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双向转诊指南等,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

县政府要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医院等级创建工作。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按人均需求配置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资源,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和“治愈率”。要通过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及医疗机构诊疗信息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服务资源。县级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城乡对口支援、开展骨干医师培训等方法,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基本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和康复跟踪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强化信息保障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实现转诊手续的信息化,规范分级诊疗工作。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和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引导广大群众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分级诊疗工作开展。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短信等多种平台和手段,常态化宣传分级诊疗工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提升宣传,营造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浓厚社会宣传氛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各级医疗机构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以及内容、标准和程序;各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