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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规划区内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20 15:19:40 浏览: 【字体:

 

 

 

  

 

合政发〔20171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规划区内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9


进一步加强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规划区内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规划区域范围的红树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建设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规划区范围及东港区码头建设所直接涉及到的区域内的红树林和红树林地,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在管理区域范围内从事与红树林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理区域范围内红树林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红树林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区域范围内红树林统一纳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范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依法实施对红树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水产畜牧、水利、农业、东港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水产畜牧、水利、农业、东港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协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红树林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 白沙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第八条 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应当建立管理工作档案,对管理区域范围内与红树林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录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和白沙镇人民政府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优化规划编制,减少规划区占用的红树林面积:

(一)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1号、2号泊位及南1-3号泊位工程和北海港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10号泊位工程建设,应按照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组织的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中北海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的规划调整方案实施,具体方案见附件2

(二)结合《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和《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园区近期建设规划应科学合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通过措施途径能不占用的尽可能予以保留,确需使用的坚持执行“占补平衡”原则、并按法定程序完善报批手续,确保经济建设与红树林资源保护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涉及使用红树林的项目管理。

(一) 禁止非法占用红树林地。因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红树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海域使用、土地(林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使用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并保持安全施工距离。

(三)涉及红树林的重大项目审批,项目报批审核前,应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按相关法律的要求,逐级报有关部门审批。必要时,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异地造林恢复方案,同时协同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监管。

第十三条 东港产业园的招商引资,应根据《北海市各产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建立园区入园项目联合审核机制,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把关。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在红树林生长分布区域适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红树林生长的湿地非法排放污染物以及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等,因上述行为造成红树林生长环境破坏的,由海洋、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严禁在红树林林带内狩猎、养殖、炸鱼、毒鱼、电鱼、捕鸟、毁巢、使用明火及其他破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严禁在红树林林带内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采矿、采砂、取土等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红树林及红树林内的生态保护设施,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合浦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东港产业园管委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