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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28 14:54:09 浏览: 【字体:

合政发〔2017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乡镇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浦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合政发〔2014〕111号)及《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合政发〔2017〕3号),现将《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

                        2017年12月20


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

一、乡镇工作人员下村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各单位工作所在地为所属镇(乡),在本镇(乡)范围内不视作出差;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视作出差,差旅费按《办法》及原《补充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镇(乡)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廉州镇工作人员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下村,各镇(乡)工作人员在本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镇规划区范围外下村给予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半天减半发放;给予每人每天20元交通补助。廉州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各镇(乡)在本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报销下村补助。

(三)单位租车开展专项行动或用于日常工作属于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范畴,其经费开支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租用费)范畴,应视同派车出差,不得报销交通补助。

(四)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县派出常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外)不得报销下村补助。

(五)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下村审批手续

乡镇工作人员下村工作需履行下村审批手续,才能给予补助。我县制定的下村审批表模版(详见附表),主要包括下村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领导审批、派车情况等内容。各单位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审批表。

三、发放下村补助的监督检查

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重点对下村审批、预算控制以及报销审核等进行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得下村补助名目变相发放津补贴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各部门、单位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报销、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合浦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下村审批表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武部,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区、市驻县单位,县属

厂场、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总公司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20日印发


附表

单位下村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下村人员姓名

下村事由

下村地点

下村时间

下村天数

派车情况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报销下村补助时需附下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