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发〔2017〕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乡镇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浦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合政发〔2014〕111号)及《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合政发〔2017〕3号),现将《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
2017年12月20日
合浦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村补助)
一、乡镇工作人员下村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各单位工作所在地为所属镇(乡),在本镇(乡)范围内不视作出差;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视作出差,差旅费按《办法》及原《补充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镇(乡)工作人员下村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廉州镇工作人员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下村,各镇(乡)工作人员在本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镇规划区范围外下村给予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半天减半发放;给予每人每天20元交通补助。廉州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各镇(乡)在本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报销下村补助。
(三)单位租车开展专项行动或用于日常工作属于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范畴,其经费开支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租用费)范畴,应视同派车出差,不得报销交通补助。
(四)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县派出常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外)不得报销下村补助。
(五)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下村审批手续
乡镇工作人员下村工作需履行下村审批手续,才能给予补助。我县制定的下村审批表模版(详见附表),主要包括下村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领导审批、派车情况等内容。各单位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审批表。
三、发放下村补助的监督检查
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下村工作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重点对下村审批、预算控制以及报销审核等进行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下村补助名目变相发放津补贴。财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各部门、单位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报销、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合浦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下村审批表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武部,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区、市驻县单位,县属
厂场、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总公司。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附表
单位下村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下村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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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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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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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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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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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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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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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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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报销下村补助时需附下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