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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1-16 09:24:24 浏览: 【字体:

合政发〔2017〕132号

 

 

合 浦 县 人 民 政

关于印发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稿)》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切实做好合浦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本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6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本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构建和谐社会。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类型 

    合浦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禽养殖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家庭散养户虽不受禁养区划定限制,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对周围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标准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羽;肉鸡年出栏量≥50000羽;蛋鸭存栏量≥5000羽;肉鸭年出栏量≥50000羽;肉鹅年出栏量≥500羽;肉鸽年出栏量≥10000羽。  

    五、划分区域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具体划分如下:

    1.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合浦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除县城规划区外的本县所辖15个乡镇镇区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2)合浦县辖区范围内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3)规划的各类工业区、高新区。即合浦县工业园区、铁山东港产业园。

   (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合浦县划定的县级(2个)、镇级(5个)、村级(34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域;北海市划定的牛尾岭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域、湖海运河东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合浦县境内)。

   (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南流江、西门江(合浦境内)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200m以内区域;湖海运河(合浦水库灌区总干渠)干流沿岸两侧200m以内区域;白沙河、那交河(合浦境内)干流沿岸两侧200m以内区域;其它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300m内的陆域。  

   (6)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合浦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 

   (7)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①东坡园林景区及周边500m范围;②海角亭景区及周边500m范围;合浦汉闾文化园及周边500m范围;③星岛湖核心景区图及周边500m范围;曲樟旅游扶贫示范景区(省级旅游区)范围;④合浦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8)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合浦县境内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各引道;国、省道公路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即南北高速及各引道、贵合高速及各引道、玉铁高速及各引道合浦段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内;钦北铁路、玉铁铁路合浦段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内;国道G209(合浦廉北村-石湾红锦村望坪)路段、国道G228公路(山口-闸口、闸口-南康)路段、国道G325线(闸口-合浦清江村)路段、国道G241(山口-沙田)路段、省道S207(常乐镇江口-石康街;石康街-营盘街)路段沿线两侧外延200m范围内;各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200m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合浦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禁养区具体划分结果见下表。

合浦县禁养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范围

备注

1

合浦县城区

全境

县城规划区

2

廉州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两侧及过境公路、铁路沿线范围。主要禁养区东至合浦看守所,西至南流江及党江镇边界,南至烟楼田寮村,北至冲口社区北沿。禁养区总面积:122.771Km2

3

西场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主要禁养区东至西场纸箱厂,西至罗屋村,南至镇西面前垌村,北至白沙头梁屋村北沿。禁养区总面积:8.705Km2

4

乌家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主要禁养区为乌家镇区、境内的洪潮江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铁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33.062Km2

5

沙岗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沿河两侧、过境公路沿线范围。主要禁养区为沙岗镇区、境内的南流江干流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19.250Km2

6

党江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党江镇区、过境公路沿线范围、境内的南流江干流保护区,东至大框村,西至南流江,南至螺江,北至龙屋塘。禁养区总面积:28.709Km2

7

星岛湖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星岛湖镇区、境内的洪潮江水库水源保护区、南流江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106.541Km2

8

石湾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石湾镇区、境内的洪潮江水库水源保护区、南流江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100.091Km2

9

石康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石康镇区、境内的十字水库水源保护区、南流江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48.101Km2

10

常乐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常乐镇区、境内的南流江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44.442Km2

11

闸口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闸口镇区、闸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36.494Km2

12

曲樟乡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环曲樟乡村游憩带范围 ,东至璋嘉-山心村沿线,西至亚山-李家水村沿线,南南城村南沿,北至浦北博白界线。禁养区总面积:68.182Km2

13

公馆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沿河两侧。主要禁养区为公馆镇区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东至石村,西至蚨蜞田村,南至过境二级公路,北至柏山村。禁养区总面积:57.071Km2

14

白沙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白沙河和那交河重要河段。主要禁养区为白沙镇区、合浦东岸产业新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67.598Km2

15

山口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主要禁养区为山口镇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及过境公路沿线范围。禁养区总面积:52.716Km2

16

沙田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范围、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主要禁养区为沙田镇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儒艮自然保护区范围。禁养区总面积:6.626Km2

   2.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合浦县城城区及县城规划区上风向500m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500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m以上。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3)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m范围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实验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200m范围内; 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

   (5)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200m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三)在适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2001)的要求,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区布局,选址适当,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环保相关制度要求。

(五) 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精神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乌家镇、星岛湖镇、石湾镇、石康镇未修编镇区总规,此四个乡镇禁养区按现状镇区范围进行划分。

   (二)各乡镇的村委和自然村集中住宅规划区、其它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也属禁养区范围,因数量较多且布置分散,仅作说明,不在图中标注。

   (三)曲樟乡规划为全域旅游扶贫示范景区,考虑曲樟乡的实际情况和操作可行性,禁养区按环曲樟乡村游憩带进行划分。

   (四)图中界点定位采用80西安座标系。

   (五)本划分方案利用了第二次土地测绘成果,各使用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本文本,须严格遵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保密资料使用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

附件:各乡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