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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 捕捉证核发操作规范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2-29 15:54:24 浏览: 【字体: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对象和范围是: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为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起施行,2004年6月3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特许捕捉证。

四、受理机构

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站

五、决定机构

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需捕捉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九、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2份;

(二)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四)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五)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接收申请材料  联系人:政务中心窗口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7200073

               办公地址: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县政务中心二楼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发证

十二、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证书》

十六、送达结果

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电话查询或者到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电话:720007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书面、实地或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 :0779-7211996 7218466 728532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县政务中心二楼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