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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林业局-------广西林业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0-19 16:09:52 浏览: 【字体:

广西林业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区一些饮用水水源区的林地生产经营不够科学,有的地方大量种植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水源涵养功能不强。同时,一些不科学的营造林活动造成水体污染,影响饮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和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广西林业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情况

     (一)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根据《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状况等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由相应审批权限的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二)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现状

     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合环保、水利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明确保护区范围,开展保护区范围内森林资源现状调查,为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各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划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直林场、保护区及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主动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广西森林生态监测中心联系,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情况,填写《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林业用地面积统计表》(附件 1),于 2017 年11 月底前将统计表上报所在市林业局,由各市林业局汇总报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区直林业事业单位和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直接上报)。

     二、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违法营造林活动

     根据《保护条例》规定,严禁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以下营造林活动:

     (一)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二)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一)、(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四)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三、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

     根据《保护条例》规定,对《保护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现状,以小班为单位,制定现已种植短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更新改造方案 ,明确改造技术措施、主要树种面积规模和比例,落实更新改造任务,经论证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请各县(市、区)和划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区直林业事业单位、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将本县(市、区) 、本单位更新改造方案连同《2017~2020 年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计划表》(附件 2)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积极引导种植生产周期长、利于水源保护的健康森林,鼓励营造各种混交林,提倡近自然经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按照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一)商品林改造措施

     1. 皆伐人工更新改造。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依法进行主伐,重新造林。禁止炼山,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清除造林地内妨碍造林的杂灌(藤),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喷除草剂方式进行抚育,应当采用局部、小块状松土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杂草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放入种植穴内,起到节水、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为防止水土流失,每地块皆伐面积不宜超过300亩。

     2.现有林改造为混交林。对到主伐年限的林分,也可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培育异龄混交林。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其它轮伐期超过十年的林分,可根据林分实际情况,通过间伐、抚育等措施,选择目标树,采伐干扰树,培育大径级用材林;对于林分密度不均匀或天然次生林,在林中空地或林下采用团状或随机套种栎类、楠木、荷木、栲类、樟树、红锥、格木、降香黄檀、米老排等涵养水源功能较强的阔叶树种,培育异龄复层混交林。

     (二)公益林改造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保护条例》和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优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应调查摸清保护区树种结构现状,编制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和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的市县和有关区(中)直林业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营造林补助项目,纳入“金山银山”工程重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要用好金融机构长周期、低利息信贷政策扶持发展乡土树种、珍贵树种。调整改造所需的间伐或采伐指标,要优先给予安排。

     (三)保障苗木供应。各级林业部门要坚持植树造林种苗先行,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种苗需求和供应现状分析,提前抓好苗木培育,特别是加强速生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苗木培育,在国有林场和国有、集体苗圃建设保障性苗圃,鼓励企业、个人投资苗木产业,多育大苗壮苗,保障苗木供应。

     (四)强化科技支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涉及营造林技术措施多,要求严格,各地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政策和技术要点,结合实际采用相应的调整改造技术,大力推广先进营林技术,建立一批示范点。同时,要开展技术培训,使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技术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业主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技能,确保改造目标正确、技术到位、质量保证、效果明显。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握好舆论导向,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特别要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经营者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参与到树种结构调整行动中来,共同推动树种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