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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0-23 10:32:45 浏览: 【字体: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明确提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提出,建立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文件要求,做好全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满足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工作需要,近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6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文件依据、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内容等。

第二章,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共8条。明确了对贫困户重点帮扶、脱贫退出、错评剔除、新识别以及脱贫户的返贫和回退、贫困村和贫困县的脱贫摘帽等管理方式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建档立卡信息动态管理,共5条。明确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数据的主要载体、采集更新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信息数据错误清洗、纠正以及贫困人口财产检索的主要内容、要求、处理方式等。

第四章,扶贫信息队伍建设,共3条。明确了扶贫信息员的主要职责、培训要求、上岗方式,以及各市县扶贫信息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5条。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责任分工、工作要求、经费保障和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扶贫对象范围、解释主体及施行时间。

三、关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围

《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是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28号)识别出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十三五”时期全区5000个贫困村、54个贫困县。其中,贫困人口、贫困户包括已退出和已脱贫摘帽的对象;贫困村、贫困县包含已脱贫摘帽的对象。

四、关于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动态管理

贫困户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重点帮扶、脱贫、错评剔除、返贫、新识别等五个方面的管理。

1.重点帮扶管理是指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脱贫摘帽计划,结合各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提出贫困户重点帮扶对象,并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的制定帮扶计划,促进贫困户高质量的脱贫摘帽。

2.脱贫、返贫、新识别等三个方面的管理,主要是按照(参照)自治区确定的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考量贫困户,对于达到该标准的贫困户,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脱贫管理;对于脱贫后因灾、因残、因病、因学等原因未达到该标准的历年脱贫户按照返贫申请、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五步程序进行返贫管理;对于未达到该标准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经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按照厅发〔2015〕28号的规定开展识别工作。

3.错评剔除管理,主要是解决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过程中将不应该识别为贫困户的农户错误识别为贫困户的问题。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识别前具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号)情形(即“八个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核实信息、入户告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六步程序进行剔除。此外,该条款制定了一个“除外”情形,即即使符合“八个一票否决情形”,但未达到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且确属生活困难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可以不予剔除。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管理

贫困村脱贫摘帽管理,是指我区5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经过努力达到了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十一有一低于”(即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贫困发生率低于3%)的标准后,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对贫困村予以脱贫摘帽,并落实相应管理方式。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管理

贫困县脱贫摘帽管理,是指我区54个建档立卡贫困县,经过努力达到了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摘帽“九有一低于”(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的标准后,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对贫困县予以脱贫摘帽,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方式。

(四)“脱贫对象”回退管理

“脱贫对象”回退管理,是指虽然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认为达到了脱贫摘帽标准,并在信息系统中标识为已脱贫,但是却未通过市、自治区、省级交叉检查组或第三方评估抽查核验的贫困对象,按照现场检验、反馈意见、申请复核(非必经程序)、回退巩固的程序,继续作为贫困对象予以帮扶的管理方式。

五、关于建档立卡信息的动态管理

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的主要载体有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以下简称为《帮扶手册》)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表 》(以下简称“双认定表”)。包括扶贫对象、帮扶联系人(单位)、帮扶内容等三个方面的信息。《办法》还规定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采集更新、审核的主体和要求,明确了清洗信息数据、检索贫困人口财产的规定要求。其中,清洗信息数据是指纠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信息差错、关键指标缺项、指标值异常、数据逻辑关系差错等问题,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检索贫困人口财产是指将贫困人口的关键信息与公安、住建、国土、工商、编办、财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实贫困人口是否拥有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是否在乡镇以上自建住房,或购置商品住房、商铺、写字楼、宅基地、商用地,或开办经济实体,或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确保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信息精准。

六、关于扶贫信息员队伍建设

扶贫信息员是指经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通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能够熟练掌握扶贫信息管理技能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帮扶信息的采集录入,配合开展脱贫摘帽认定,新识别贫困户、返贫户识别,脱贫对象回退等工作。《办法》规定,建设市、县、乡、村四级扶贫信息员队伍,其中,市本级及非贫困县本级安排2名以上、贫困县本级安排3名、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和行政村安排1名以上的扶贫信息员。